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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权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7-11

  一般的,刑事辩护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对于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按照的规定一共有三种类型。让我们阅读下文深入了解。

  刑事辩护权的种类有哪些?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律师阅卷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作用难以很好地发挥。中国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吸取了国外当事人主义些因素,实行了在法庭指挥下的抗辩式审判方式,加重了律师与控诉方间对抗性职能,但由于律师所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看不到所有的案件材料,在对材料的掌握上律师享有的权利显然与控诉方所享有的权利是极不均衡的,而律师所作的有力辩护取决于对全部材料的根据之上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律师的这权利在刑事侦查阶段是没有的,同时律师这权利的行使取决于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同意,或者是申请检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协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根据中国现今的刑事审判方式,这加重了律师的责任,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主要取决于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律师在提前个入时,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看不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就难以达到与控诉方的相对均衡,更难以在法庭上与控诉方形成有力的对抗。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辩护权主要有三种类型。每一种辩护权都需要满足不同的额条件以及遵守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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