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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的特殊之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毒品犯罪死刑复核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与其他犯罪死刑复核的区别上。

  (一)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和空间与其他类刑事案件的死刑复核不同

  1、毒品案件行为的客体是毒品,从历史因素和国民心理耐受因素考虑,毒品危害的对象是全民族性的,因此即便是个案的危害性,民众和法官的心里也会认为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2、毒品犯罪案件法律规制的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对象非常单一和严格,导致法官在此类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小。

  因此,法官在此类犯罪死刑复核时,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只能针对孕妇、残疾人、极度贫困农民工和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及家庭整体性涉毒犯罪等特殊群体。

  (二)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对个案的关注焦点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的不同

  1、毒品案件中没有明确的被害人,导致法官不会考虑刑事和解、当事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利益对案件的影响。

  2、毒品犯罪案件(除制造毒品案件外)没有犯罪现场,导致法官不会重点考虑现场勘查、被告人遗留的微量物证对案件的影响。

  3、由于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的设定,导致法官没有办法看清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侦查措施,进而引申法官认定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量刑情节难。

  4、由于毒品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权比较特殊,因此导致法官不会对管辖权、回避权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关注。

  因此,法官在此类案件死刑复核中只能围绕案卷中存在的表面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三)毒品案件死刑复核中法官关注证据的角度与其他类案件死刑复核不同

  1、被告人多次供述一致的庭前笔录与同案被告互相印证一致的庭前笔录,如没有证据证明系非法证据的情况,只在复核案件时认定证据的可采性上要比普通案件高。

  2、由于毒品类案件证据量小,法官在复核案件时,对证据之间的差异性矛盾,关注度小。

  3、由于毒品类案件大多数案件存在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的情况,法官对这一类证据获取的信息量少,由于制度性的设计和知情权缺失,导致法官复核时对证据的把握缺少整体性掌控。

  因此,法官在复核时只能对证据的细节进行舍弃而求案件的整体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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