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赌博犯罪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赌博犯罪集团中少则十余人,多达三五十人,对于人员也有专门的分工:有负责接送赌博客的车辆和驾驶员,有在赌博场周围望风的人员,有在赌博场内维持秩序的打手,有向赌博客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的人。在整个赌博犯罪集团中,所有人都听从赌博场老板一人指挥,分工明确,成员相对固定,具有极强的犯罪组织性。
2、赌博犯罪集团以赌博为其提供经济支柱以促其发展。从台面赌博资情况来看,少则十余万,多则上百万,通过坐庄抽头、放高利贷掌握较为固定的经济来源,此后又招兵买马,添置设备,为其进一步实施犯罪创造条件。
3、赌博犯罪集团往往诱发多种犯罪,成为严重影响地方治安、为害一方的主要因素。在上述赌博犯罪集团中,双方为争夺赌博客,纠集大量人员持械斗殴;为向赌博客收取高额利息,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甚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为树自己赌博集团威信,寻衅滋事,冲砸他人家庭等等。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会给当地群众造成害怕和恐慌,另外因参与赌博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焦点之一。从赌博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我们不难看出,它与赌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存在着极大的相似,惟一所缺的是保护伞,大多又不够定赌博性质组织犯罪,只能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