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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跳槽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随着商业社会的发展,企业职工跳槽是常事,带走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跳槽职工的同业竞争,直接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丧失,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要考虑三方面: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失计算。

  在法律上,商业秘密指的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虽然商业秘密应由法官来认定,但在认定过程中,涉及的却不尽是法律问题,尤其当涉及专业领域的技术秘密时,大量专门性的技术事实需要由专业领域的专家作出判定。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方面:1、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是否为公知技术;2、涉案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本案中,权利人台州某公司主张有五项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鉴定专家对涉嫌侵权的产品和权利人产品进行对比,确认仅其中两项可认定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其他三项属于公开信息或机械设计中的常识性措施等,不具有秘密性。

  即使涉嫌侵权信息和权利人信息具有同一性,还须证实侵权人有“不正当获取”或者“违反约定或保密义务”获取权利人信息的行为。与专利技术享有排他性权利相反,在商业秘密纠纷中,如果行为人是独立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了相同的技术信息,并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张辉在审理中即以独立开发和相关技术易通过观察获得作为辩解。法院根据张辉、张泉二人有窃取图纸等行为及专家对该技术不易获得的意见,认定二人违背保密合同,非法利用了权利人技术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结果犯,追诉标准是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或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法相关解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侵权实际经济损失以侵权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本案损失鉴定即采用了该计算方式。此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权利人所失无法计算,亦可以通过侵权人的所得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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