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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认识的误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您对侵犯秘密罪了解多少呢?生活中经常出现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因为有很多人不了解,从而导致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风险。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为您介绍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认识的几个误区。

  如同个人,作为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专属于该企业的秘密。很多时候,企业的秘密往往等同于企业的经营或盈利能力,同时,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往往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被广为熟知,因此对待该罪名,不少人存在着误区。

  误区一:只有个人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不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因此,该罪的主体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若是单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同样会受到刑事处罚。并不存在只能由个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之说。

  在实践中,单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窥伺对手商业秘密;二、企业通过与对手企业员工相互勾结的方式,获取对方企业的商业秘密。

  以上两种方式均有可能导致企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的员工利用前一单位的商业秘密为企业牟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误区二:只要是保密信息均为商业秘密

  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企业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的信息,均是商业秘密。其实不然,商业秘密的界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1. 商业秘密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某一商业信息,必须能为权利人创造财富或利润,才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若是并非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息,即使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也不能作为商业秘密。

  2. 商业秘密须不为公众所知晓。商业秘密其本身应当具有隐秘性,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例如可口可乐公司饮料配方。此处所指的公众,并不是指所有的社会大众,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围,主要是指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所属同一行业的其他关联人。

  3. 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而言,只要权利人对具备上述两点特征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可以将该信息视为商业秘密。此处只需权利人在主观上具有保密的意思,即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即可,并不要求保密措施的严密与否。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的信息,才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也只有侵犯此类信息,才可能导致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误区三:侵犯商业秘密即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罪。因此,只有在侵犯商业秘密造成足够严重的结果后,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而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超过250万元的,则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将较重处罚。

  若是单位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则需要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150万元以上损失,才可能构成犯罪。在造成750万元以上损失时,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因此,在犯罪的起刑点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门槛较高,一般而言,较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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