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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27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9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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