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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有哪些自身保护措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7

  (一)设立机构

  设立或指定商业秘密管理机 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售货员,认定本单位秘密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本单位在经济往来、合作研究与开发、技术转让、合资与合 作等经济活动中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如果发现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二)建立管理机构

  结合本单 位的实际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商业秘密事项产生、认定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资料使用和销毁办法;商业秘密密级确定及保密期限管理办法;职工保守商业秘 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奖惩办法;对外接待保密管理办法;商业秘密要害部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会议保密规定;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等。 目前很多单位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比较健全,因此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可在原管理国家秘密的制度上增加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也可与确定国家秘密同步进行。同样,在管理商业秘密时,可以参照有些单位的做法,把商业秘密按照重复程度分为A、B、C三级,保密期限定为短期(三至五 年),长期(二十年)和永久。也可以按照对商业秘密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的多少来标定商业秘密的”含金量”。如定AAA级为百万元以上的;AA级为50 万元以上;A级为10万元以上。

  (三)签定保密合同

  职工对本单位保密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合同中明确单位与签约职工的责任和义务,对严守保密制度和保密手册的职工,给予奖励,如发生违约行为按合同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避止合同,俗称不竞争合同。

  对 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单位兼职;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 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 务。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如规定上述人员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不得自行组织新单位与原单位竞争;在离职、离退休之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不得引诱上述人员与其一同集体离开原单位为其服务或为新单位服务,等等。

  合同签订的时间可以是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也可以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公平合理。

  (五)终身员工制

  在 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由于人才频繁流动,给企业和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一种能有效遏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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