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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有关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8

  您对网络著作权了解多少呢?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为您整理了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是详细介绍。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的诉讼管辖

  依据以下地域管辖原则

  1、侵权行为地:

  (1)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2)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

  3、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前两者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二、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范围

  1、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

  (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关于转载、摘编的法律责任

  1、对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

  2、不构成侵权的条件:

  (1)著作权人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2)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3)注明出处。

  3、构成侵权:

  (1)有关权利人已声明不得转载、摘编而予以转载、摘编的;(2)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

  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

  (2)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行为。

  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网络服务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关于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以下情形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1)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2)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六、关于权利救济手段及其责任风险:

  (1)提出警告: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2)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需要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3)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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