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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23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那么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由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详细介绍。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九)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十)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有多长?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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