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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维护电影编剧的哪些权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9

  著作权一直以来我国都有相关保护规定,那么,对于电影编剧的权益,又有哪些我们应该维护的呢?维护编剧的署名权、维护影视剧本的改编权、维护编剧享有影片的荣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益等。下面由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维护编剧的“署名权”

  1、影片排名顺序,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规定序列在影片上排名。除合同约定外,未有编剧书面许可,影片不可将他人挤进编剧署名。

  2、报刊媒体,影院海报,后期出版的各种音像制品,包括发行VCD、DVD等产品封面广告,诸多有关影片的宣传,都不得忽视和有意抹掉编剧署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将被要求赔偿和公开道歉。

  二、维护“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三、维护剧本著作权使用支付报酬及合同的公平权

  四、维护影视剧本的“改编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剧本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凡根据影视剧本改编小说,戏曲等其他文艺形式的作品,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并支付版权费用。在使用时注明原作,不得损害原作者的署名权。

  五、维护编剧享有影片的荣誉权和不受歧视的权益

  电影是集体创作的产品,在影片获得奖励和荣誉时,编剧享有主创人员的待遇和奖励,不得有贬损编剧的荣誉和歧视编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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