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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4

  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置?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为您介绍。

  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错误时,在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理由如下:

  首先,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刑事法规,也包括民事行政法规。因此,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这里实质内容是指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法律监督职能。

  其次,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积极意义有:

  一是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用尽法律救济途径,需要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申诉——检察机关抗诉——行政诉讼再审”等程序。而通过检察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该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则不需要经过以上诸多法律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大量的诉讼成本。二是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后到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以前,即使具体行政行为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仍须执行。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撤销的,再回转执行。通过执行和回转执行,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果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当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须注意监督的前提和方式。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前提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且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在监督方式上,只能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撤销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越俎代庖,责令或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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