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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被告的地位平等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1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该怎么解决纠纷呢?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下面由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平等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

  2、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

  3、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4、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

  二、除向人民法院起诉,还有别的办法解决行政纠纷吗?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除此之外,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另一条救济的手段就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机构和管辖、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除了行政复议之外,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失职,还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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