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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时间有哪些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1

  涉外行政诉讼的时间有哪些规定?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结案期限。

  1、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国内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0日。

  2、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期限

  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适用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的,邮寄期限和公告期限都是6个月,自邮寄或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视为送达。

  3、结案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行政案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一般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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