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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的形式与无效的情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30

  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成都知识产权律师网在本文为您主要介绍行政处理的形式与无效的情形!

  1、行政处理的形式:

  A.行政处罚:见第七章。

  B.行政许可:

  a.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b.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c.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

  (一)权利许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

  (二)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

  C.行政征收:

  a.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

  b.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

  (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三)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单方的,无须同对方协商。

  D.行政给付:

  a.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给付的种类: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

  E.行政强制执行:

  a.前提: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种类:

  (一)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措施:人身、财产。

  c.执行主体: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

  d.执行根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e.注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F.行政裁决:

  a.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裁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b.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处理的无效:

  A.无效的情形:

  a.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如公务人员执行时没有表明身份、不署名、不盖章等。

  b.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需书面处理的没有书面处理。

  c.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如严重超越职权的。

  d.主体受胁迫、欺骗而做出的处理行为。

  B.法律后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约束,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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