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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8

    我国《刑法》第219条第一、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二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作了基本相同的表述,只不过构成犯罪还必须在损害后果上达到一定程度,即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法以列举形式,概括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表现:

  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利诱是指以物质或其他利益引诱。胁迫是指用暴力或精神进行强迫威胁。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套取等。

  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用是利用商业秘密牟取非法利益,取得竞争优势。允许他人使用可以是有偿方式或无偿方式。这一行为是前项行为的继续,是对商业秘密的最直接的侵害。

  3、合法持有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要求的行为。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一般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多规制权利人的职工。保密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多规制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合法持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是现阶段最为常见的。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恶意”即包括“明知或应知”,法律上即过错。第三人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以“恶意”为前提,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即确实不知或不能知前三项违法情况,则不构成违法。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几个共同特征:一是行为人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二是首先必须有商业秘密的存在,即侵害对象必须是商业秘密。三是客观上实施了违背权利人意愿的侵犯行为。四是已经或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表现,对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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