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英雄”钢笔商标专用权案件。
原告诉称,其拥有“英雄”、“HERO”及图形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英雄HERO”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3月20日,原告委托他人在北京西城区某商厦三层“名笔柜台”,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公证购买了英雄钢笔一支,经鉴定,该涉案钢笔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原告认为,英雄商标是享誉全国的驰名商标,在同类产品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商标权利人为该驰名商标投入了巨大宣传、研发、生产和营销费用,而被告却利用权利人巨大和良好的市场影响力,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假冒产品,此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余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